問題1:
“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其進項稅額準予全額抵扣”——這里指的是租金服務的增值稅發(fā)票嗎?
是的,指的就是“租賃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是購買資產的發(fā)票。
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或不動產(如辦公室、廠房、設備),支付的是租金;出租方(房東或租賃公司)提供的是“現代服務——租賃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如果出租方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且用途合規(guī),承租人(租入方)可以憑這張發(fā)票上的稅額抵扣進項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二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免稅、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其租入時支付的進項稅額準予全額抵扣?!?/span>
這里的“進項稅額”就是指租賃服務發(fā)票上的增值稅額。
舉例:
某公司租用寫字樓,月租金10.9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金額:10萬元
- 稅額:0.9萬元(稅率9%)
問題2:
如果是融資租賃(直租)方式,出租方購入設備的發(fā)票,承租人能否抵扣?這要分兩種情況:直租 vs 回租情況一:
融資租賃——直租(Direct Lease)
- 出租方(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要求購買設備,直接租給承租人使用;
- 設備所有權在租賃期內歸出租方,租賃期滿可能轉移給承租人;
- 出租方向承租人開具的是“融資租賃服務”發(fā)票,稅率13%(若為有形動產)或9%(不動產)。
- 承租人能抵什么?
- 承租人取得的是融資租賃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上注明的稅額可以抵扣;
- 但不能取得設備購入時的增值稅發(fā)票(那是出租方取得的);
- 承租人后續(xù)將租賃資產入賬為“使用權資產”,按會計準則計提折舊。
如果該租賃資產既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免稅/福利項目,其進項稅仍可全額抵扣(政策同上)。
情況二:
融資性售后回租
- 企業(yè)把自有設備賣給租賃公司,再租回來使用;
- 實質是融資行為,開具的發(fā)票屬于“貸款服務”,稅率6%;
- 貸款服務的進項稅不得抵扣!
總結對比表
| 項目 | 租賃類型 | 承租人可抵扣的發(fā)票 | 是否可全額抵扣(混用時) |
|---|---|---|---|
| 經營性租賃 | 如租辦公室、設備 | 租賃服務發(fā)票(9%或13%) | 是(全額抵扣) |
| 融資租賃(直租) | 出租方購入設備后出租 | 融資租賃服務發(fā)票(13%或9%) | 是(全額抵扣) |
| 融資性售后回租 | 企業(yè)賣設備再租回 | 貸款服務發(fā)票(6%) | 否(貸款服務進項不得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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