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是什么意思
不理解,用益物權不具有擔保物權所具有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的屬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能舉例子嗎?
問題來源:
項目 | 具體內容 |
概念 | 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
種類 | 在我國,用益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國家集體自然資源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漁業(yè)養(yǎng)殖捕撈權等 |
法律特征 | (1)用益物權是具有獨立性的他物權。用益物權不具有擔保物權所具有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的屬性 (2)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所有權人對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權則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收益 (3)用益物權具有使用的目的。設置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對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價值 (4)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 |
于老師
2023-08-20 16:30:08 1228人瀏覽
擔保物權的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成立以債權的成立為前提,因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因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例如,乙找甲借錢、乙有信用(固定無貸款房產一),乙有誠信(愿意還款,未發(fā)生違約貸款記錄)。但是甲仍不放心,需要乙的擔保,利用乙的房子作擔保物權,房子抵押給甲并簽定登記手續(xù)。擔保具有從屬性(即不具備單獨存在的意義),所以如果甲將債務轉讓給丙,那么房子抵押的這個從權利也隨之轉讓。
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主要體現(xiàn)在,債權一部分消失的,如清償、讓與,債權人仍就未清償?shù)牟糠謱N餀嗳啃惺箼嗬粨N餀嘁徊糠譁缡У?,殘留部分仍就擔保全部債權;分期履行的債權,已界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時,債權人就全部擔保物有優(yōu)先受償權。
例如,甲有三間住房用以擔保其對債權人乙的100萬元債權,若甲將其中一間轉讓給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權不受任何影響仍然是對原有的三間住房享有抵押權,擔保物權作為物權是直接支配標的物的權利與其分割轉讓等沒有任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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