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資產收入的確認_26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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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資產收入的確認

1.內部處置資產——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變,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將資產移至境外的除外):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計量】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xù)計算。
2.外部處置資產——資產移送他人,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計量】除另有規(guī)定外,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
辨析:
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的行為特征與增值稅、消費稅視同銷售的行為特征存在差異,要求考生能夠理解性地運用。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判定以資產所有權屬在實質和形式上是否發(fā)生改變?yōu)榛境叨龋欢鲋刀?、消費稅的視同銷售的判定,除了所有權屬變化作為基本判定條件外,還有其他的一些判定條件,如征稅領域或鏈條的完整性、一定程度的管理要求等。歸納如下:
行為 | 增值稅 | 消費稅 | 企業(yè)所得稅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 | 不計 | 不計 | 不計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 不計 | 計稅 | 不計 |
自產應稅消費品在境內總機構與境內分支機構(非獨立核算)之間轉移,用于銷售的 | 非同一縣(市)計稅 | 移送時不計稅,分支機構對外銷售時計稅 | 不計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饋贈、贊助、集資、職工福利、獎勵等 | 計稅 | 計稅 | 計稅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 | 按同類 平均價計稅 | 按同類 最高價計稅 | 按同類 公允價計稅 |
知識點來源:第四章 企業(yè)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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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稅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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