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qū)別?
問題來源:

刑事訴訟當事人 | 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
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 | 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只能是自然人)、鑒定人、翻譯人員(不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 |
基層人民法院 | 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
中級人民法院 | ①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 ③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案件 ④適用缺席審判程序?qū)徖淼陌讣?/span> |
高級人民法院 | 全?。ㄗ灾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應當移送 |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
可以移送 | ①重大、復雜案件 ②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③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
一般原則 | 犯罪地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更適宜時) |
漏罪 | 原審人民法院、服刑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更適宜時) |
服刑+新罪 | 服刑地人民法院 |
服刑脫逃+新罪 | ①犯罪地捕獲并發(fā)現(xiàn):犯罪地人民法院 ②被緝捕押解回監(jiān)獄后發(fā)現(xiàn):服刑地人民法院 |
王老師
2025-10-08 13:27:24 100人瀏覽
· 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就像是調(diào)查和準備指控材料,此時被調(diào)查的人是 “嫌疑人”。
· 一旦檢察院正式向法院提交了起訴書,就像是正式發(fā)起了指控,比賽(審判)開始,這個人就成為了 “被告人”。
為什么要有這個區(qū)別?
這種稱呼上的區(qū)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1. 體現(xiàn)無罪推定原則:在判決有罪之前,他只是“嫌疑人”或“被告”,而非“罪犯”。這強調(diào)了公訴方負有舉證責任,不能先入為主地將其視為罪人。
2. 標志訴訟階段推進:名稱的變化是訴訟程序推進的清晰標志,明確了各機關在不同階段的職責。
3. 保障人權:區(qū)分稱呼有助于防止在偵查階段就對當事人進行有罪推定,保障其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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