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 從價定率計征的計稅依據(jù)(掌握)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關鍵:確定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
(一)銷售額的確定
1.一般規(guī)定。
銷售額包括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
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稅率或征收率)
但不包括下列項目:
(1)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zhuǎn)交給購買方的。
(2)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①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②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③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經(jīng)批準、有票據(jù)、全上繳)
相關鏈接
一般情形下,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
典例詳解
生產(chǎn)銷售小汽車應納增值稅和消費稅舉例:
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小汽車的制造和銷售業(yè)務,2023年3月銷售1輛小汽車取得含增值稅價款316400元,同時代辦保險業(yè)務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7000元,以及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共計38000元,另收取手續(xù)費33900元。已知,小汽車消費稅稅率為5%。
(1)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不屬于價外費用,不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2)另外收取的手續(xù)費33900元屬于價外費用,題目不特殊強調(diào),默認含稅。
(3)增值稅銷項稅額=(316400+33900)÷(1+13%)×13%=40300(元)。
(4)應納消費稅=(316400+33900)÷(1+13%)×5%=15500(元)。
2.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向商業(yè)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3.包裝物的規(guī)定。
具體情況 | 相關規(guī)定 |
包裝物作價隨同銷售或收取租金 | 并入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一般消費品包裝物押金(非酒類、非成品油) | 未逾期且未超過一年 | 不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 逾期未退還或一年以上 | 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酒類產(chǎn)品包裝物押金(啤酒、黃酒除外) | 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在收取時均應并入酒類產(chǎn)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啤酒、黃酒、成品油 | 未逾期且未超過一年 | 不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 逾期未退還或一年以上 | 征收增值稅,不征消費稅(從量計征,與價格無關) |
(1)啤酒的包裝物押金不計算消費稅,但是它影響啤酒適用稅率的判斷。
相關鏈接
啤酒單位稅額按出廠價劃分檔次,為防止分解收入,少交消費稅,包裝物押金要并入出廠價中,作為判斷適用稅率的依據(jù),包裝物押金不包括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zhuǎn)箱押金。
(2)消費稅從量計征時,無論包裝物押金逾期與否,均不計征消費稅!啤酒、黃酒、成品油,均是如此。
典例詳解
生產(chǎn)銷售啤酒應納增值稅和消費稅舉例:
某啤酒廠(一般納稅人)2023年1月銷售A型啤酒20噸給超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58000元,收取包裝物押金3050元,其中包含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zhuǎn)箱押金50元;銷售B型啤酒10噸給商場,開具普通發(fā)票注明含稅價款32760元,收取包裝物押金150元。
該啤酒廠應繳納的消費稅:
(1)A型啤酒每噸不含稅單價:
[58000+(3050-50)÷(1+13%)]÷20=3032.74(元)>3000元,屬于甲類啤酒,適用單位稅額為250元/噸。
(2)B型啤酒每噸不含稅單價:
(32760+150)÷(1+13%)÷10=2912.39(元)<3000元,屬于乙類啤酒,適用單位稅額為220元/噸。
(3)應納消費稅=20×250+10×220=7200(元)。
(4)增值稅銷項稅額=[58000+32760÷(1+13%)]×13%=11308.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