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規(guī)定
業(yè)務  | 關鍵界定標準  | 稅務處理  | 
混合銷售  | 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同時存在貨物和服務的混合,二者有從屬關系、難以分別合理作價  | 按納稅人經營主業(yè)繳納增值稅,銷售額為貨物銷售額與服務銷售額的合計  | 
兼營  | 同一納稅主體,既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各類業(yè)務并無必然的從屬關系(可以同時發(fā)生,也可以不同時發(fā)生)  | (1)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從高適用稅率或從高適用征收率  | 
2.特殊規(guī)定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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