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2026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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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
(1)合議制度是一種基本的審判組織形式,獨任制僅在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下采用。
(2)我國民事訴訟審判組織的組成

(3)可以獨任審理的情形
①適用簡易程序、特別程序(選民資格案件及重大、疑難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階
段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解釋】公示催告程序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公示催告階段、除權(quán)判決階段。判決宣告票據(jù)無效的(即除權(quán)判決階段),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②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③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qū)徑Y(jié)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明確的,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4)不得獨任審理的情形
①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②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案件;
③人民群眾廣泛關(guān)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④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⑤法律規(guī)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⑥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2.回避制度
(1)適用的人員范圍: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技術(shù)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2)途徑: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口頭或書面申請回避。
(3)應當回避的情形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
③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④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3.公開審判制度
【提示】
仲裁:原則上不公開
民訴:原則公開
(1)公開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jié)果公開兩項內(nèi)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
(1)基本含義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訴訟案件經(jīng)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終結(jié)的制度。我國人民法院分為4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2)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xiàn)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3)一審終審
①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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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2025考季輕1·基礎(chǔ)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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