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及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2026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yù)習階段知識點
                               
                               
                               
                                   用20%時間預(yù)習,換取200%聽課效率。2026年中級會計考試預(yù)習階段正式開啟,此刻起,翻開教材,讓知識在指尖流淌,提前梳理脈絡(luò),為后續(xù)學習筑牢根基,以最佳姿態(tài)迎接這場挑戰(zhàn)。

【第一章 總論】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及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1.民事行為能力的判定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對于法人而言,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chǎn)生,隨其終止而消滅。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
(1)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nèi)”“屆滿”,包括本數(shù);
(2)民法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 ,不包括本數(shù)。
2.效力界定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2)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
的,視為拒絕追認。
(3)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 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quán)利。撤銷應(yīng)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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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2025考季輕1·基礎(chǔ)細講班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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