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訴訟——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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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解散公司訴訟
1.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情形
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xù)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相關規(guī)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3.訴訟地位
(1)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2)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3)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4.注重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決分歧,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
(2)其他股東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3)他人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4)公司減資;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夠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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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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