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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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區(qū)別:
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
追索權是票據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向票據的背書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權利。
追索權是在票據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法律賦予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其是用彌補付款請求權對保護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xiàn)所帶來的局限性的一種制度。
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追索對象及追索順序:
(1)可以作為追索對象的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2)追索順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時向多人追索。
①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②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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