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_2020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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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保證期間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合同的效力
【知識點】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的意義
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
【提示】“主張權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xiàn)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xiàn)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的確定
(1)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
(2)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3)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4)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共同保證與共同擔保
1.共同保證(“人保+人?!?
(1)有關份額的約定
①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2010年簡答題)
②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的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在共同保證中,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約定保證份額的,成立按份共同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份額的,應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2)連帶共同保證
①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
②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nèi)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3)按份共同保證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nèi)對債務人(不包括“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
2.共同擔保(“人保+物?!?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1)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另有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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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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