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_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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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抗辯
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2019年中級會計師備考之路并不崎嶇,只要認真學習,掌握方法,就會事半功倍。此外,大家要每天堅持復習知識點,爭取一次通過中級會計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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