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重點精講:保險法律制度,本節(jié)內容主要介紹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相關知識點】
1.保險合同的特征
2.保險合同的分類
3.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4.保險合同的訂立
5.保險合同的條款
6.保險合同的形式
7.保險合同的履行
8.保險合同的變更
9.保險合同的解除
10.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11.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重點精講】: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特征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其特征主要表現(xiàn)為:
1.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2.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
4.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5.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是否先予確定為標準,可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可將保險合同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湘超額保險合同。
除此之外,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還可分為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根據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狀況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分為特定危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等等。
(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和保險人
【解釋1】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解釋2】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2.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1)被保險人: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偻侗H丝梢詾楸槐kU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
②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
。ˋ)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fā)布。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C)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fā)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亦受此限制)
。2)受益人
、偈芤嫒擞杀槐kU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已經死亡的人不得作為受益人,胎兒作為受益人應以活著出生為限。
③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苁芤嫒斯室庠斐杀槐kU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3.保險金的繼承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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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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