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會綜合階段考試總復習——審計篇
第一部分 職業(yè)道德
第二節(jié) 審計業(yè)務對獨立性的要求
貸款和擔保以及商業(yè)關系、家庭和私人關系:
一、貸款和擔保
主體: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審計項目組成員主要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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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或擔保的情形 |
評價不利影響 |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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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審計客戶取得貸款,或獲得貸款擔保 |
(1)審計客戶不按照正常的程序、條款和條件提供貸款或擔保 |
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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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正常的貸款程序、條款和條件,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審計客戶取得貸款 |
由網(wǎng)絡中未參與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并且未接受該貸款的會計師事務所復核已執(zhí)行的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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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按正常的程序、條款和條件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審計客戶取得貸款,或由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或擔保 |
不會對獨立性產(chǎn)生不利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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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不屬于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的審計客戶取得貸款,或由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擔保 |
因自身利益產(chǎn)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
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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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或為其提供擔保 |
因自身利益產(chǎn)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
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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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審計客戶開立存款或交易賬戶 |
按照正常的商業(yè)條件開立存款或交易賬戶 |
不會對獨立性產(chǎn)生不利影響。 |
二、商業(yè)關系
主體: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審計項目組成員主要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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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yè)關系 |
評價不利影響 |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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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審計客戶或審計客戶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商業(yè)關系 |
自身利益或外在壓力 |
(1)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介入此類商業(yè)關系;如果存在,應當予以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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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項目組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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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計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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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某股東人數(shù)有限的實體中擁有經(jīng)濟利益,而審計客戶或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在該實體擁有經(jīng)濟利益 |
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不會對獨立性產(chǎn)生影響: (1)這種商業(yè)關系對于他們以及審計客戶均不重要 (2)該經(jīng)濟利益對一個或幾個投資者并不重大 (3)該經(jīng)濟利益不能使一個或幾個投資者控制該實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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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審計客戶購買商品或服務 |
可能因自身利益產(chǎn)生不利影響: 區(qū)分:是否按照正常的商業(yè)程序、是否屬于交易性質特殊或金額重大。 |
(1)取消交易或降低交易規(guī)模; (2)將相關審計項目組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
三、家庭和私人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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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私人關系類型 |
評價不利影響因素 |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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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處在重要職位,或者在業(yè)務期間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曾擔任上述職務 |
密切關系 |
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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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計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在審計客戶中所處職位能夠對客戶的財務狀況、經(jīng)營成果和現(xiàn)金流量施加重大影響 |
(1)主要近親屬在客戶中的 |
(1)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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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計項目組成員的其他近親屬是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
(1)審計項目組成員與其他近親屬的關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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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審計項目組成員與審計客戶的員工存在密切關系(非近親屬),并且該員工處于重要職位 |
(1)該員工與審計項目組成員的關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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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務所中審計項目組以外的合伙人或員工,與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之間存在家庭或私人關系 |
(1)該合伙人或員工與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之間的關系 |
(1)合理安排該合伙人或員工的職責,以減少對審計項目組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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