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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第四章審計業(yè)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第四節(jié)與審計客戶發(fā)生雇傭關系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前任或現(xiàn)任合伙人加入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時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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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審計客戶的情形 |
評價不利影響 |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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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鍵審計合伙人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
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 |
除非該合伙人不再擔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后,該公眾利益實體發(fā)布了已審計財務報表,其涵蓋期間不少于十二個月,并且該合伙人不是該財務報表的審計項目組成員,否則獨立性將視為受到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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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任高級合伙人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
因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 |
除非該高級合伙人離職已超過十二個月,否則獨立性將被視為受到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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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企業(yè)合并的原因,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擔任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
因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 |
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不被視為獨立性受到損害: (1)當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接受該職務時,并未預料到會發(fā)生企業(yè)合并; (2)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在事務所中應得的報酬或福利都已全額支付; (3)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未繼續(xù)參與,或在外界看來未參與事務所的經營活動或專業(yè)活動; (4)已就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與治理層討論。 |
2013《審計》第四章練習題:前任或現(xiàn)任合伙人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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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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