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考試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主要規(guī)定了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征稅行為、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處罰決定等,當事人不服時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明確了哪些事項能通過復議途徑解決。

【所屬章節(jié)】
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第二節(jié):稅務行政復議
【知 識 點】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征稅行為
(1)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2)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3)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①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依法拍賣或變賣所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抵繳稅款。
5.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1)頒發(fā)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前款中的規(guī)定不包括規(guī)章。
提示
注意稅務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訴訟的關系,在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中,解決征稅問題的爭議、對當場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認為稅務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但稅務機關不予公開等情形,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解決上述問題之外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不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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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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