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高頻考點: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高頻考點: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本考點屬于《稅法》第二章增值稅法第五節(jié)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4年考過綜合題。
(一)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頻考點】: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對于進口貨物,由于納稅人取得的合法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一依據(jù),因此納稅人進口貨物向境外實際付款低于進口報關價格的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使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勞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chǎn)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專利技、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chǎn)租賃。(原政策)
(2)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3)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4)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zhí)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歸納與解釋】對增值稅不可抵扣進項稅的規(guī)則的理解:
一是購進貨物、勞務服務之后,增值稅鏈條中斷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二是采用簡易征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不能再抵扣進項稅額。
三是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
【相關復習資料】:
注會頻道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5《稅法》高頻考點:進項稅額的計算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
東奧首頁












津公網(wǎng)安備1201020200075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