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有哪些
精選回答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更多相關知識請點擊:
更多注冊會計師知識點解讀和考試重難點分析,可以查看注冊會計師私教計劃。
免費試聽 全部>>
-
注會
優(yōu)先股的發(fā)行
2024《綜合階段》專業(yè)基礎回...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
注會
公司組織機構概述
2024《綜合階段》專業(yè)基礎回...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
注會
合伙企業(yè)及其類型
2024《綜合階段》專業(yè)基礎回...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津公網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