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一般保證是什么
精選回答

合同的一般保證是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解釋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解釋2】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保證人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債權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學校、醫(y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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