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完稅價格計算公式: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貨價+采購費用(包括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進口貨物的運輸及相關費用,應當按照由買方實際支付或應當支付的費用計算。進口貨物的保險費,應按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如果進口貨物的保險費無法確定或未實際發(fā)生,海關應當按照“貨價加運費”的3‰計算保險費。保險費=(貨價+運費)×3‰。
更新時間:2022-10-24 14:39:23 查看全文>>
關稅完稅價格計算公式: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貨價+采購費用(包括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進口貨物的運輸及相關費用,應當按照由買方實際支付或應當支付的費用計算。進口貨物的保險費,應按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如果進口貨物的保險費無法確定或未實際發(fā)生,海關應當按照“貨價加運費”的3‰計算保險費。保險費=(貨價+運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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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的征收管理要求有:
一、關稅的申報
1.進口貨物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由納稅人向貨物進境地海關申報。
2.出口貨物應在貨物運抵海關監(jiān)管區(qū)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由納稅人向貨物出境地海關申報。
二、關稅的繳納
1.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2.關稅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可以向海關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手續(xù),延期納稅最長不超過6個月。
關稅的計算公式:
1.從價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關稅稅穎=應稅進(出)口貨物數(shù)量×單位完稅價格x稅率
2.從量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關稅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shù)量×單位貨物稅額
3.復合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我國目前實行的復合稅都是先計征從量稅,再計征從價稅。
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
(一)個人進境物品關稅完稅價格的一般規(guī)定
個人進境物品的關稅完稅價格,依照海關總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海關總署令第47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公關于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稅委會〔2019〕17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來確定商品歸類和完稅價格。
(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稅收政策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電子商務企業(yè)、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yè)或物流企業(yè)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計征限額和計稅規(guī)則:
公式定價是指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所簽訂的合同中,買賣雙方未以具體明確的數(shù)值約定貨物價格,而是以約定的定價公式確定貨物結算價格的定價方式。結算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實付、應付的價款總穎。
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進口貨物,以合同約定定價公式所確定的結算價格為基礎確定完
價格:
(1)在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前或保稅貨物內銷前,買賣雙方已書面約定定價公
式——書面有約定;
(2)結算價格取決于買賣雙方均無法控制的客觀條件和因素——客觀有原因;
(3)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能夠根據(jù)合同約定的定價公式確定結算價格——6個月內能按公式確定;
進口軟件介質的完稅價格:
進口載有數(shù)據(jù)處理設備用軟件的介質,具有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以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1、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與所載軟件的價值分列;
2、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與所載軟件的價值雖未分列,但是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的證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載軟件價值的證明文件。
含有美術、攝影、聲音、圖像、影視、游戲、電子出版物的介質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
一般進口貨物的關稅完稅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特殊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運往境外修理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復運進境:
以境外修理費、料件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2、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復運進境:
以境外加工費、料件費、復運進境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3、經(jīng)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境的貨物應當繳納稅款的:
按一般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的有關規(guī)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一般進口貨物的關稅完稅價格包括由海關以符合相關規(guī)定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一)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正常情況下,進口貨物以成交價格為基礎進行調整,從而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我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且按照《完稅價格辦法》有關規(guī)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二)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
對于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或成交價格不能確定,在客觀上無法采用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時,如易貨貿易、寄售、捐贈、贈送等不存在成交價格的進口貨物,海關與
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關稅退還的情形及時限
海關多征的稅款,海關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發(fā)現(xiàn)多繳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還關稅:
1.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規(guī)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2.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規(guī)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huán)節(jié)有關稅收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關稅是由海關根據(jù)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以準許進出口的貨物和進出境物品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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