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審理_2025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稅務師備考時,對于知識點的學習,死記硬背是比較容易遺忘的,將知識點串聯(lián)起來,理解記憶才能達到較好的學習效果。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涉稅服務實務》的高頻考點,同學們快來一起來學習吧!
■ 推薦:《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匯總>>

稅務行政復議審理(熟悉)
(一)一般規(guī)定
1.行政復議期間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第三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
2.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中止與行政復議終止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 | 行政復議終止 |
(1)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依照《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進行調(diào)解、和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中止的 (7)行政復議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8)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9)申請人依照規(guī)定提出對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jù)不合法的 (10)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 (1)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 (4)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5)左側行政復議中止情形中的前三項規(guī)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原因仍未消除的 |
3.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4.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二)稅務行政復議證據(jù)
1.行政復議證據(jù)包括以下類別:
(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電子數(shù)據(jù);(5)證人證言;(6)當事人的陳述;(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
2.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負有舉證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據(jù):
(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jīng)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jù),但是被申請人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2)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據(jù),但是因被申請人原因導致申請人無法舉證的,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jù)的其他情形。
4.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審查相關證據(jù)。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行政復議案件,應當以證據(jù)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jù)。定案證據(jù)應當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
5.下列證據(jù)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jù):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jù)材料。
(2)以偷拍、偷錄和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jù)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和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jù)材料。
(4)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jù)材料。
(5)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jù)印證,且對方不予認可的證據(jù)的復制件、復制品。
(6)無法辨明真?zhèn)蔚淖C據(jù)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的其他證據(jù)材料。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依據(jù)職責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所取得的有關材料,不得作為支持被申請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
6.行政復議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diào)查取證,查閱、復制、調(diào)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調(diào)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行政復議工作證件。被調(diào)查取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7.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收集證據(jù),自行收集的證據(jù)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適當性的依據(jù)。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作出時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jù)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同意,被申請人可以補充證據(jù)。
8.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查閱、復制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情形外,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同意。
(三)稅務行政復議普通程序
1.日期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nèi),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2.聽證
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或者申請人請求聽證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組織聽證。
行政復議機構組織聽證的,應當于舉行聽證的5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聽證由1名行政復議人員任主持人,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任聽證員,1名記錄員制作聽證筆錄。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不能參加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
3.行政復議委員會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并記錄:
(1)案情重大、疑難、復雜。
(2)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
(3)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
(四)稅務行政復議簡易程序
(1)行政復議機關審理下列行政復議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①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當場作出。
②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③案件涉及款額3000元以下。
④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除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nèi),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5日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書面審理。行政復議機構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所屬章節(jié):第八章 其他涉稅專業(yè)服務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美珊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津公網(wǎng)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