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管轄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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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管轄(熟悉)
(一)行政復議相關主體(重要程度:了解)
主體 | 規(guī)定 |
行政復議機關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 |
行政復議機構 | 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是行政復議機構 【提示】行政復議機構同時組織辦理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應訴事項 |
行政復議人員 | 行政復議機構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并參加統(tǒng)一職前培訓 |
行政復議委員會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等參與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并就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 |
(二)行政復議管轄(重要程度:掌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轄 | (1)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2)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3)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4)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
特殊規(guī)定 | (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管轄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2)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參照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權限,管轄相關行政復議案件 (3)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其中,對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qū)劃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 |
國務院部門管轄 | (1)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2)對本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3)對本部門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
垂直管轄 | 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
選擇管轄 | 對履行行政復議機構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
指定管轄 |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 |
“誰”作出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 “誰”管轄 | |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 | 市、縣、鄉(xiāng)級人民政府 | 上一級人民政府 |
省級人民政府 | 省級人民政府(本機關) |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 本級人民政府 |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其他工作部門 | 本級人民政府 |
司法行政部門 (履行行政復議機構職責) | 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 |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派出機構 | 其他派出機構 | 本級人民政府 |
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qū)劃設立的派出機構 | 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 |
海關、金融、外匯、稅務、國安 | 上一級主管部門 | |
國務院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 | 國務院部門 | |
被授權的組織 | 歸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門管理 | 本級人民政府 |
歸國務院部門管理 | 國務院部門 | |
所屬章節(jié):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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