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格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yè)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yè)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yè)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yè)的企業(yè)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理解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格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yè)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yè)的企業(yè)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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