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銷售收入可以加計抵減嗎

可以。沒有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也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但需要滿足特定條件。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就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四、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這意味著,即使納稅人在設立初期沒有銷售收入,一旦有銷售額產(chǎn)生,就可以根據(jù)這些銷售額來判斷和享受加計抵減政策。這一政策的目的是幫助那些剛開始運營的納稅人減輕稅負,促進企業(yè)發(fā)展。
無銷售額的稅務處理是什么
無銷售額的稅務處理:
(1)納稅申報
零申報:即使公司沒有銷售額,也需要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和內容進行零申報。零申報是指申報的應納稅額為零,但仍然需要提交相關的納稅申報表和其他資料,以保持稅務記錄的連續(xù)性和準確性。
(2)具體操作流程:
①登錄電子稅務局;
②進入電子稅務局后,點擊“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
③找到“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點擊填寫申報表;
④點擊申報;
⑤確認好數(shù)據(jù)“0申報”;
⑥填寫附表二;
⑦確認無誤后,點擊申報;
⑧返回主頁,確定增值稅“已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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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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