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建筑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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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一、建筑工程老項目
二、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的資料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科目第九章第23講增值稅納稅審核與納稅申報(4)
【知識點】:建筑業(yè)
①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提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②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提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垡话慵{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提示】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芤话慵{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⑤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shù)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xù)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提示1】納稅人按照上述規(guī)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上述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縣(市、區(qū))、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fā)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提示2】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與發(fā)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從分包方取得的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
⑥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國稅)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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