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chǎn)自用復合計稅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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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如果企業(yè)沒有同期銷售價格,以以下公式確定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受托方?jīng)]有同類產(chǎn)品價格的,以以下公式確定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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