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之撤銷權的行使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具有顯著的理論性特征。眾多法律概念、原則和制度抽象且深奧,近幾年考試出題方式較為靈活,并非簡單的背誦就能掌握。為方便大家學習,東奧整理了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趕快來看看吧!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知 識 點】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之撤銷權的行使
1.撤銷權人
除重大誤解存在雙方當事人均有撤銷權的情況外,其他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人均僅限于受害方。
2.行使途徑
撤銷權的行使無須相對人同意,但撤銷權人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其撤銷權是否成立。
3.撤銷權的存續(xù)期間
(1)撤銷權的存續(xù)期間屬于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項權利預定存續(xù)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fā)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2)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6)其他可撤銷情形下,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要點綜述
類型 | 撤銷權人 | 存續(xù)期間 | 行使途徑 | ||
重大誤解 | 誤解方 | 知或應知+90日 | 發(fā)生+5年 | 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 |
欺詐 | 當事人一方欺詐 | 受欺詐方 | 知或應知+1年 | ||
第三人欺詐,而當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應當知道 | 受欺詐方 | ||||
脅迫 | 當事人一方脅迫 | 受脅迫方 | 終止+1年 | 發(fā)生+5年 | 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
第三人脅迫(不考慮受益方是否知情) | |||||
成立時顯失公平 | 受損害方 | 知或應知+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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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之撤銷權的行使”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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