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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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
1.破產案件的管轄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qū)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yè)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qū)、地級市以上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yè)的破產案件。
2.申請人
(1)債務人
債務人發(fā)生破產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請。
(3)無論債權人是否設有物權擔保均享有破產申請權。
(4)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只享有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權,但不享有重整申請權。
(5)破產企業(yè)的職工作為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企業(yè)破產清算或者重整,但職工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多數決議通過。
3.破產申請的撤回
(1)破產申請受理前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2)破產申請受理后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系對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的初步認可,破產申請受理后,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除非經審查發(fā)現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條件,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4.破產申請書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知識點來源: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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