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議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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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決議
1、上市公司股東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3、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xié)議或者合意,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fā)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回避表決。
4、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外,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tǒng)計并予以披露。
5、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并應當提供網絡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會提供便利。
知識點來源: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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