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_2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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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和管轄
(1)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形式行使代位權。
(2)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相對人(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3)債權人依法對債務人的相對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依法應當適用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5.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chǎn)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chǎn)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6.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減免相對人的債務或者延長相對人的履行期限,債務人及其相對人均不得以此對抗債權人。
7.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知識點來源: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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