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律制度概述_2023年注會經(jīng)濟法重要考點
注會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考試難度較小,所以很多考生放到后期才開始準備備考,面對這樣需要記憶的內(nèi)容較多的科目,后期出現(xiàn)的遺忘情況是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第三章的重要知識點,考生不僅要每日打卡,在完成章節(jié)學習后也要抽出時間及時鞏固哦!

【知識點】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考點01:物的種類(★★★)
1.物的概念與特征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
(1)有體性
《民法典》上的物僅指有體物,行為、智力成果(包括電腦程序)以及各項權利等均不屬于物權的客體。行為屬于債權的客體,智力成果屬于知識產(chǎn)權的客體。需要說明的是,某些權利經(jīng)法律特別規(guī)定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如以股權、票據(jù)權利等出質構成權利質權,也稱“準質權”。
(2)可支配性
《民法典》上的物應具有可支配性,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為人力所支配(如太陽、月亮、星星等)或者不為人所需之物(如汽車尾氣),不屬于《民法典》上的物。
(3)在人的身體之外
人是權利主體,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但人體器官脫離人的身體之后,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
2.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
不動產(chǎn)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3.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不因分割而變更其性質或者減損其價值的物。牛肉屬于可分物,一頭牛則屬于不可分物。
4.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
該分類僅限于動產(chǎn)。交易客體為可替代物(如冰棍)時,可以同類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齊白石的某一幅字畫)一旦發(fā)生毀損、滅失,就只能轉化為金錢賠償。
5.消耗(費)物與非消耗(費)物
該分類僅限于動產(chǎn)。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者讓與(如蘋果),非消耗物則相反。以讓與為目的的消耗物(如金錢)轉移占有即轉移所有權。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可以自由進入市場流通(如冰棍),限制流通物是指被法律限制市場流通之物(如文物、黃金、藥品),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規(guī)定禁止流通之物。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7.主物與從物
認定主物、從物關系,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獨立;(2)二者在經(jīng)濟用途上存在主從關系。A物脫離B物,不損害A物的獨立用途,則A物為主物;B物脫離A物,喪失其本來的用途,則B物為從物。
房間的鑰匙、書的封套、汽車后備箱中的備用胎、機器的維修工具等屬于從物。
8.原物與孳息
(1)孳息是獨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屬于兩個物。因此,尚在母牛身體里的小牛屬于母牛的組成部分,不屬于孳息;尚未與蘋果樹相分離的蘋果,也不屬于孳息。
(2)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儲蓄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獲得的租金)。
(3)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考點02:物權的種類(★★)
1.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須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而債權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之上可以成立數(shù)個買賣合同,幾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物權是可以對抗所有人的財產(chǎn)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屬于絕對權、對世權。而債權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屬于相對權、對人權。
解釋:
絕對法律關系以“特定主體對其他一切主體”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如所有權、擔保物權等物權法律關系。相對法律關系以“特定主體對特定主體”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如債權法律關系。
表3—1 物權VS債權
物權 | 債權 |
支配權 | 請求權 |
絕對權 | 相對權 |
對世權 | 對人權 |
排他性 | 兼容性 |
2.物權的種類
(1)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民法典》規(guī)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
(3)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3.自物權和他物權
所有權屬于自物權(完全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屬于他物權(限制物權)。
4.獨立物權和從物權
(1)獨立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居住權。
(2)從物權是指從屬于其他權利、不能獨立存在的物權,包括擔保物權和地役權。
表3—2 物權的分類
物權的類型 | 自物權 | 他物權 | 獨立物權 | 從物權 | |
所有權 | √ | √ | |||
用益物權 | 建設用地使用權 | √ | √ | ||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 √ | √ | |||
宅基地使用權 | √ | √ | |||
居住權 | √ | √ | |||
地役權 | √ | √ | |||
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 √ | √ | |||
考點03:物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P44)
1.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jù)《民法典》第116條的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nèi)容,由法律規(guī)定。
解釋1:
《民法典》第116條所稱的“法律”,不限于《民法典》,包括一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規(guī)與地方性法規(guī),亦不包括司法解釋與司法判例。
解釋2:
(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chuàng)設物權的,該行為無效;(2)行為人違反“內(nèi)容法定”原則,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nèi)容,該行為無效。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
(1)物權只存在于確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確定談不上物權;而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即使物尚未確定、尚不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如賈某將正在研發(fā)的汽車作價100萬賣給孫某)的有效性。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所有權人可以為多人(如甲、乙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一輛汽車)。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數(shù)個互不沖突的物權。如所有權和他物權的共容、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共容。
3.物權公示原則
(1)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
(2)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考點04: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P48)
1.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概念
債權行為的效力在當事人之間確立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為此負有法律上的義務。例如,甲、乙就某套商品房訂立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生效后,出賣人甲負有向買受人乙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義務,乙負有向甲支付相應價款的義務。
買賣合同只是債權行為,并不會直接導致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依賴于出賣人向買受人為了履行買賣合同而轉移所有權的行為,該行為在消滅合同之債的意義上稱為合同的履行行為,在轉移物權的意義上稱為物權行為。
2.法律效果
債權行為不會直接引起積極財產(chǎn)(物權)的減少,卻會導致消極財產(chǎn)(義務)的增加;物權行為則直接導致積極財產(chǎn)的減少。例如,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后,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轉移所有權的義務,但在履行義務之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于出賣人。在出賣人實際履行義務(向買受人轉移所有權)之后,出賣人才失去標的物的所有權。
3.處分權
(1)物權行為直接導致物權發(fā)生變動,因此出讓人應當對標的物享有處分權,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無權處分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在得到真權利人的追認或者出讓人取得處分權之后,該行為有效;否則,該行為歸于無效。
(2)債權行為只是負擔行為而不直接轉移物權,因此對出賣人無處分權的要求。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合同亦可有效,當出賣人無法履行合同時,買受人可以基于有效的買賣合同主張違約救濟。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4.兼容性
(1)物權只能被轉讓一次,出讓人在實施轉讓物權的物權行為后,即失去所轉讓標的物的物權,因此對于同一標的物不能實施兩次有效的處分行為。
(2)債權行為因其僅負擔義務,而不涉及物權變動,因此可以反復作出,在同一標的物上成立的數(shù)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但出賣人只能履行其中一項買賣合同,其他未能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有權基于有效的買賣合同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規(guī)定見第四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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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會經(jīng)濟法“物權法律制度概述”知識點講解。2023年注會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考試時間是8月25日-27日,希望大家嚴格按照學習計劃堅持備考,多學多練,爭取順利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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