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注冊會計師備考正處于基礎階段,即使爬到最高的山上,一次也只能腳踏實地地邁一步。小編整理了經濟法科目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注會經濟法備考需要日積月累,快隨小編一起學習吧!
熱點推薦:學習計劃 | 思維導圖 | 21年試題| 2022基礎班課程 | 輕松過關?熱賣

【內容導航】
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知識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登記生效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1: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解釋2: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2022年新增)
解釋3: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2016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4: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2011年案例分析題、2016年案例分析題)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 ● ● ● ●
《輕一》精彩內容快來試讀,點擊試讀更多內容>>>
滑動圖片試讀輕一內容
2022年注會考試基礎階段備考資料推薦
| 全年學習計劃 | 2022年注會全年學習計劃!基礎階段備考正在進行中 |
| 教材變化解讀 | 郭守杰老師:2022年注會經濟法教材變化解讀及備考建議 |
| 名師課程免費聽 | 2022年注會新課開講!32位名師課程免費聽,趕快收藏! |
| 輕松過關?試讀 | 2022年注會《輕松過關?》系列圖書試讀來襲! |
2022年注會考試時間為8月26日-28日,勇于挑戰(zhàn),你會發(fā)現不一樣的自己。備考路上有東奧陪伴,相信大家一定會順利通關!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津公網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