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與撤銷權_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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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代位權與撤銷權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代位權與撤銷權
代位權與撤銷權
債權人代位權
1. 代位權的概念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解釋1】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形式行使代位權。
【解釋2】從權利是附屬于主債權的權利,如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以及附屬于主債權的利息、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等。
【解釋3】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果債務人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催促次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沒有就此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仍然構成懈怠。
【解釋4】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解釋5】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是否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限制。
2.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解釋】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如果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代位權訴訟的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4.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5.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6.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債權人撤銷權
1.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解釋】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如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
5.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6.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解釋】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由于2022年新課暫未開通,預習知識點以2021年授課講義為主)
注:以上注會預習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1年注會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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