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基本理論_2019年注會經(jīng)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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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制度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的概念
(1)基本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特點
①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
②訴訟時效期間的經(jīng)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
③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提示1】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提示2】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提示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訴訟時效的具體內容,如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均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2.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解釋】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xù)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fā)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 區(qū)別 | 訴訟時效 | 除斥期間 |
| 適用對象 | 債權請求權 | 形成權(撤銷權、追認權、解除權) |
| 援用主體 | 由當事人主張后,法院才能審查,法院不主動援用 | 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
| 法律效力 | 訴訟時效屆滿,只是讓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實體權利不消滅 |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
3.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民法總則》關于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①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②不動產(chǎn)物權和登記的動產(chǎn)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chǎn);
③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
④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2)司法解釋關于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權請求權的規(guī)定: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于投資關系產(chǎn)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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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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