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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作為觀念的抽象不僅統(tǒng)轄著合同法、繼承法和婚姻法等具體的設權行為規(guī)則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義體系的獨特法律調整制度而且用完備系統(tǒng)的理論形態(tài)概括了民法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學說中令人矚目的獨立領域,等等。

更新時間:2025-10-21 17:04:57 查看全文>>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什么意思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尚未生效,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或追認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無效。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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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有哪些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脅迫和欺詐。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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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有自始無效、當然無效和絕對無效。

    (1)自始無效: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當然無效: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經(jīng)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

    (3)絕對無效:絕對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民事法律行為要產(chǎn)生法律效力(生效),首先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成立),即必須具有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三個要素。一些特別的民事法律行為,除了上述三個要素以外,還必須具備其他特殊事實要素,如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還必須有標的物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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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對于自己因違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或者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人身權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

    一、民事責任的特征

    1、民事責任是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

    2、民事責任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責任;

    3、民事責任是具有制裁性的法律責任;

    4、民事責任主要是具有財產(chǎn)性的法律責任;

    5、民事責任主要是具有補償性的責任,也包括一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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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上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原則,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沒有寫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與普通法律條文同樣可直接適用。根據(jù)《民法典》,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相互之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2、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自愿從事民事活動,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及其設立、變更和終止,自覺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

    3、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要秉持公平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誠信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不詐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諾言。

    5、公序良俗原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各種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6、綠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民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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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與民法的關系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實。我國現(xiàn)行民事立法上確認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但與傳統(tǒng)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國《民法通則》上確認了民事行為這一概念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為專指合法行為而民事行為則是一個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體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發(fā)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它相當于傳統(tǒng)民法上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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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意義

    設立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意義:

    1、法律行為制度的設立解釋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

    法律行為解釋了為什么能夠產(chǎn)生、變更和終止法律關系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愿。對某些行為,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其以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為目的的意思表示來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只要當事人的意思符合法定的條件,就可以實現(xiàn)當事人的目的,依法發(fā)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對于另一部分行為,法律則根本不考慮當事人的目的,只要該行為發(fā)生,即發(fā)生法律所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前者即傳統(tǒng)民法所言的法律行為,后者則是傳統(tǒng)民法所言的事實行為。

    2、法律行為制度為意思自治原則提供了基本的空間,符合市場經(jīng)濟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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