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促進教育事業(yè)發(fā)展,國務院印發(f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從1986年7月1日起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教育費附加。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
更新時間:2025-09-17 11:28:19 查看全文>>
為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促進教育事業(yè)發(fā)展,國務院印發(f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從1986年7月1日起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教育費附加。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
更新時間:2025-09-17 11:28:19 查看全文>>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開征的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及外籍個人)都應當依照規(guī)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的會計分錄
1. 計提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2. 繳納分錄
地方教育費附加在利潤表中應填列在“稅金及附加”項目。根據(jù)現(xiàn)行會計準則及相關規(guī)定,地方教育費附加屬于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等流轉稅附征的稅費,其經濟實質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類似,因此應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并在利潤表的“稅金及附加”項目中反映。
地方教育費附加的會計分錄
1. 計提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2. 繳納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不計入教育費附加。會計明細科目中設置單獨的“地方教育費附加”明細科目。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2.繳納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是稅款,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滯納金及罰款的規(guī)定,不繳納滯納金及罰款。
政策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地方教育費附加的會計分錄
1. 計提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的會計分錄主要涉及計提、繳納,具體處理方式:
1. 計提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2. 繳納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地方教育費附加應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這是企業(yè)會計準則中用于核算經營活動相關稅費的標準會計科目。
會計處理與征收依據(jù),地方教育費附加作為政府性基金,其會計處理依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具體如下:
1.計提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2.繳納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為固定稅率2%,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
優(yōu)惠政策: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0萬元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yōu)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該優(yōu)惠政策。
推薦閱讀:
還本銷售需要征稅嗎
還本銷售的銷售額怎么算
最新知識問答
名師講解地方教育費附加什么時候開始征收
知識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