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四大效力是什么
精選回答

行政行為的四大效力有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執(zhí)行力。
確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爭辯力、不可變更性,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拘束力:行政行為成立后,即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產(chǎn)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公定力: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遵守和服從(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執(zhí)行力: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xiàn)的效力(≠所有行政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強制執(zhí)行、立即執(zhí)行)。
更多相關知識點,可以點擊查看:
相關知識點的詳細解讀,考試重難點分析盡在東奧會計在線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欄目。
免費試聽 全部>>
-
稅務師
企業(yè)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2024《稅法二》精學基礎班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
稅務師
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2024《稅法二》精學基礎班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
稅務師
企業(yè)所得稅概念及計稅依據(jù)
2024《稅法二》精學基礎班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津公網(wǎng)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