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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則、法律關系構成要素、法律事實、義務與責任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cyw2021-02-04 09:48:16

無論夢想將落向何方,只要一直在努力,就不會給歲月留下遺憾。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一起來看看今天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考點內(nèi)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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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民法的基本原則、法律關系構成要素、法律事實、義務與責任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 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民法的基本原則、法律關系構成要素、法律事實、義務與責任

民法的基本原則、法律關系構成要素、法律事實、義務與責任

第一節(jié) 民法與民事法律關系

【考點1】民法的基本原則(掌握)

1.權利神圣原則

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及合法利益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不得侵犯,且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剝奪。

2.主體平等原則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資格、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平等地賦予民事主體以民事權利能力,平等地給予保護。

3.意思自治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如何參與以及解決糾紛的方式等,并承擔自主從事民事活動的后果。

4.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不得超越正當邊界、不得損害他人權益、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禁止權利濫用是對意思自治的限制。

5.公序良俗原則

民事主體所從事的民事活動及其效果,須符合我國社會公認的道德規(guī)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6.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考點2】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掌握)

1.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符合民法規(guī)范的(受到法律調(diào)整)、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nèi)容的社會關系。

2.構成要素

主體

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和特定情況下的國家

內(nèi)容

民事主體在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

客體

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

(1)物:物權關系的客體

(2)行為:債權關系的客體

(3)智慧產(chǎn)品:知識產(chǎn)權關系的客體

(4)人格與身份:人身關系的客體

【考點3】民事法律事實(掌握)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符合民法規(guī)范,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事實;包括自然事實和行為兩大類。

1.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分類

含義

舉例

自然事實(與人意志無關)

事件:某種自然事實的“發(fā)生”

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災害的發(fā)生

狀態(tài):某種事實的“持續(xù)”

時間的經(jīng)過,如成年、時效經(jīng)過

行為(人的有意識的活動)

表意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

法律行為:按照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發(fā)生相應民法效果。因法律效果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關,故要求行為人須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訂立合同、立遺囑

準法律行為: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民法效果

催告、通知行為

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無須表示內(nèi)心意思即依法發(fā)生法律效果。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與當事人意思無關。因此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作品創(chuàng)作行為、拾得遺失物、先占、無因管理、侵權行為

2.法律事實構成

法律事實構成,是指引起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幾個法律事實的總和。

【提示】遺囑繼承關系的發(fā)生,既要有有效的遺囑行為,又要有遺囑人死亡的事件,即為引起遺囑繼承關系發(fā)生的法律事實構成。

【考點4】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熟悉)

(一)民事義務

1.特征

民事義務:是為滿足法律關系的他方當事人利益所實施;是當事人必須履行的,且受法定或者約定范圍的限制;具有強制性和限定性。

2.分類

(1)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2)專屬義務(須親自履行)與非專屬義務

(3)主義務與從義務

【提示】主義務:能獨立存在;從義務:須以其他義務的存在為存在前提。如抵押借貸中,借款人償還借款的義務是主義務,而抵押人的擔保借款人償還借款義務則為從義務。

(4)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二)民事責任

1.民事責任的概念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的民事義務,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具有直接救濟性和強制性。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chǎn)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責任的分類

(1)依產(chǎn)生的原因分為: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

(2)依責任內(nèi)容分為:財產(chǎn)責任與非財產(chǎn)責任(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3)依復數(shù)責任人之間的內(nèi)部關系分為: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

①按份責任

復數(shù)責任人中的每一個人“僅按其確定的份額”承擔責任,對超出其份額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②連帶責任

復數(shù)責任人中的“每一個人”均有義務應權利主體的請求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責任(不分份額的承擔)。

3.依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舉證方式分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由法律特別規(guī)定。法律若無特別規(guī)定,侵權責任皆為過錯責任。

4.依“出資人”承擔責任的財產(chǎn)范圍分為: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

(1)有限責任,是指出資人“僅以其出資財產(chǎn)為限”對企業(yè)債務所承擔的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所承擔的責任。

(2)無限責任,是指出資人“以其包括出資財產(chǎn)在內(nèi)的全部財產(chǎn)”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的責任,如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所承擔的責任。

(三)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chǎn);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繼續(xù)履行;

8.賠償損失;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賠禮道歉。

(四)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

2.正當防衛(wèi)

3.緊急避險

4.緊急救助行為

當熱誠變成習慣,恐懼和憂慮即無處容身。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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