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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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自然人(熟悉)(P157)
1.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事項 | 具體規(guī)定 |
一般原則 |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
出生與死亡時間 | (1)原則: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 |
(2)例外:有其他證據(jù)“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jù)證明的時間為準 | |
特殊情形 | (1)公民死亡后,依法仍繼續(xù)享有某些權利(如著作署名權),但不代表已經(jīng)死亡的公民仍有民事權利能力 |
(2)植物人尚未死亡,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 |
(3)胎兒:涉及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提示】胎兒只享有民事權利,不涉及承擔民事義務;胎兒也能成為“納稅人” |
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種類 | 年齡標準 | 智力、精神狀況標準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①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 | 智力正常、精神健康 |
②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 | 年滿8周歲但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以上稅務師考試相關考點內(nèi)容選自慧慧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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