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內(nèi)容導航】:
1.選擇型
2.選擇兼終局型
3.復議前置型
4.復議終局型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一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行政訴訟概述的內(nèi)容。
【基礎考點】: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1.選擇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選擇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法定復議期限內(nèi)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如果直接選擇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則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2.選擇兼終局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由選擇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但選擇了行政復議后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3.復議前置型
(1)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jīng)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2)復議前置必須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此種限制。
4.復議終局型
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申請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且行政復議產(chǎn)生最終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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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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