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內容導航】:
1.中央行政機關
2.地方行政機關
3.公務員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第二節(jié)行政主體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1.中央行政機關

2.地方行政機關

【解釋1】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是“行政公署”;由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是“區(qū)公所”;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是“街道辦事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可以設立“管理委員會”。
【解釋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并不是一級人民政府,但實際上卻履行著一級人民政府的職能,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公務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2012年調整)
(1)公務員代表行政機關,以所在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其行為結果歸屬于相應的行政機關。
(2)公務員享有的權利:
①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诜且蚍ǘㄊ掠、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③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軈⒓优嘤;
⑤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尢岢錾暝V和控告(而非“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⑦申請辭職;
、唷胺伞币(guī)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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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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