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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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轉讓人將其有權占有的他人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交付或登記于買受人名下。當買受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對價,則其即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這一制度在近代以來的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中占據重要地位,它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護手”原則。
善意取得的構成:
1.標的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
2.轉讓人權利:轉讓人無處分權,即轉讓人并非財產的真正所有權人,但基于某種原因(如租賃、借用等)有權占有該財產。
3.受讓人行為:基于有償法律行為而受讓,即以合理的價格轉讓。這意味著受讓人需要支付與財產價值相符的價款。
4.受讓人心態(tài):受讓人受財產時為善意,即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5.財產轉移:轉讓的財產已經完成交付或者登記。對于動產,通常需要完成交付;對于不動產,則需要在相關部門完成登記手續(xù)。
以上五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在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受讓人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
1.適用對象:
動產和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這意味著無論是可移動的物品(如車輛、珠寶)還是不可移動的物品(如土地、房屋),在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情況下,都可以被善意取得。
2.排除對象:
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這意味著如果某物品是盜竊或遺失的,即使購買者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對價,也不能通過善意取得獲得其所有權。
3.適用范圍:
善意取得不僅僅適用于所有權,還適用于其他物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即使轉讓人沒有某項物權的所有權,但買受人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對價,也可以取得該物權。
4.質權情況:
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法律保護善意質權人的權利。如果善意質權人行使質權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情況:
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6.法律規(guī)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符合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浕虿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等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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