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的稅收優(yōu)惠_2020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同學們,別人擁有的,你不必羨慕,只要努力,你也會擁有。快來和東奧小編一起預習今天的知識點吧!
【內容導航】
耕地占用稅的稅收優(yōu)惠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九章—耕地占用稅
【知識點】耕地占用稅的稅收優(yōu)惠
耕地占用稅的稅收優(yōu)惠
一、免征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yǎng)老院、醫(yī)院占用耕地。
【注意】學校經營場所、教職工住房、醫(y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征稅。
3.社會福利機構、醫(y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2019年新增)
4.以下占用土地的行為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1)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2)建設直接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農用地的;
(3)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
二、減征耕地占用稅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注意】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專用公路和城區(qū)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shù)剡m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shù)剡m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3.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shù)剡m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永遠不要抱怨已經發(fā)生的事情,要么就改變它,要么就安靜的接受它。一起備考2020年的稅務師考試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津公網(wǎng)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