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二》答疑精華:房企受讓代建保障房用地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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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企業(yè)承受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chǎn)開發(fā),并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稅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不考慮“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的因素減免嗎
【回答】
不考慮。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文件規(guī)定,房開企業(yè)承受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chǎn)開發(fā),并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契稅計稅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因此,房開企業(yè)受讓代建保障性住房用地也應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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