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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概念,收入的確認與計量(1)_2021年《財務與會計》預習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cyw2021-04-25 10:08:49

我們最大的悲哀,是迷茫地走在路上,看不到前面的希望;我們最壞的習慣,是茍安于當下生活,不知道明天的方向。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一起來看看今天稅務師《財務與會計》的考點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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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收入的概念,收入的確認與計量(1)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財務與會計第十六章 收入、費用、利潤和產品成本

【知識點】收入的概念,收入的確認與計量(1)

收入的概念,收入的確認與計量(1)

第一節(jié) 收入

【考點1】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業(yè)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提示】本章不涉及企業(yè)對外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xiàn)金股利、保險合同取得的保費收入等。企業(yè)以存貨換取客戶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長期股權投資等,按照本章進行會計處理;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yè)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在確定處置時點以及計量處置損益時,按照本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考點2】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收入確認和計量大致分為五步:第一步,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第二步,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第四步,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第五步,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與收入的確認有關,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與收入的計量有關。

(一)收入的確認

1.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企業(yè)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提示】

(1)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2)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yè)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qū)分商品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于企業(yè)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企業(yè)將履行的承諾。企業(yè)為履行合同而應開展的初始活動,通常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

(1)收入確認的條件

企業(yè)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yè)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①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②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的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③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④該合同具有商業(yè)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yè)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⑤企業(yè)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提示】

①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上述條件的合同,企業(yè)在后續(xù)期間無須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合同開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②在合同開始日不滿足上述條件的合同,企業(yè)應當對其進行持續(xù)評估,并在其滿足上述條件時,企業(yè)才能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③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合同,企業(yè)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無須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

(2)合同合并與變更

①合同合并

企業(yè)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lián)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1>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yè)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

<2>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

<3>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②合同變更

<1>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

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qū)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2>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

合同變更不屬于“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未轉讓的商品)之間可明確區(qū)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3>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

合同變更不屬于“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qū)分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由此產生的對已確認收入的影晌,應當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

【提示1】企業(yè)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確區(qū)分商品:①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②企業(yè)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qū)分。

【提示2】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yè)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不可單獨區(qū)分:①企業(yè)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②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③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lián)性。

2.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1)合同開始日,企業(yè)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 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提示】企業(yè)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qū)分商品的承諾,也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轉讓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項可明確區(qū)分商品均滿足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的條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確定其履約進度。

(2)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①客戶在企業(yè)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yè)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②客戶能夠控制企業(yè)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企業(yè)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yè)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提示】上述③中: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企業(yè)不能輕易地將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指在由于客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yè)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fā)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并且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必太糾結于當下,也不必太憂慮未來,只要堅定目標出發(fā)就行。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財務與會計》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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