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合并中吸收合并的會計處理,合營安排的概念及認定、分類與重新評估,共同經營、合營企業(yè)參與方的會計處理_2021年《財務與會計》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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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yè)合并中吸收合并的會計處理,合營安排的概念及認定、分類與重新評估,共同經營、合營企業(yè)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財務與會計》第十二章 非流動資產(二)
【知識點】企業(yè)合并中吸收合并的會計處理,合營安排的概念及認定、分類與重新評估,共同經營、合營企業(yè)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合并中吸收合并的會計處理,合營安排的概念及認定、
分類與重新評估,共同經營、合營企業(yè)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第四節(jié) 企業(yè)合并與合營安排
【考點3】企業(yè)合并中吸收合并的會計處理
(一)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會計處理
1.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凈資產分為資產和負債進行會計核算,其入賬價值為被合并方的原賬面價值。
2.合并方以發(fā)行權益性證券方式支付合并對價的,所確認凈資產入賬價值與發(fā)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計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余額不足沖減的,相應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以支付現(xiàn)金、非現(xiàn)金資產方式進行的該類合并,所確認的凈資產入賬價值與支付的現(xiàn)金、非現(xiàn)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余額不足沖減的,應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二)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會計處理
在購買法下,購買方用于支付對價的資產按照銷售行為處理,按照公允價值確定資產的銷售價格,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為資產的處置收益,所購入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支付對價公允價值高于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金額為多支付的金額,為購買過程中所購買商譽的支付對價;支付對價公允價值小于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金額為購買過程中產生的利得,需要確認營業(yè)外收入。
【考點4】合營安排的概念及認定
(一)合營安排的概念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營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1.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合營安排通過相關約定對各參與方予以約束。相關約定是指據以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的一系列具有執(zhí)行力的合約。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任何一個參與方都不能夠單獨控制該安排,對該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個參與方均能夠阻止其他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單獨控制該安排。
(二)合營安排的認定
1.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在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時,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規(guī)定,首先判斷是否由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集體控制該安排,其次再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過這些參與方一致同意。
(1)集體控制
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
(2)相關活動的決策
主體應當在確定是由參與方組合集體控制該安排,而不是某一參與方單獨控制該安排后,再判斷這些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是否共同控制該安排。當且僅當相關活動的決策要求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
【提示】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即共同控制合營安排的參與方組合是唯一的。
2.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一項安排就可以被認定為合營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被稱為“合營方”;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被稱為“非合營方”。
【考點5】合營安排的分類與重新評估
(一)合營安排的分類
1.合營安排分為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yè)。
(1)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
(2)合營企業(yè),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2.合營方應當根據其在合營安排的正常經營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來確定合營安排的分類。對權利和義務進行評價時,應當考慮該合營安排的結構、法律形式,以及合營安排中約定的條款、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等因素。
(1)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
(2)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來判斷該合營安排是屬于合營企業(yè)還是屬于共同經營。
【提示1】單獨主體,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所認可的主體。
【提示2】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yè)的一些普遍特征的比較包括但不限于表12-4所列。
表12-4 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yè)對比
對比項目 | 共同經營 | 合營企業(yè) |
合營安排的條款 | 參與方對合營安排的相關資產享有權利并對相關負債承擔義務 | 參與方對與合營安排有關的凈資產享有權利,即單獨主體(而不是參與方)享有與安排相關資產的權利,并承擔與安排相關負債的義務 |
對資產的 權利 | 參與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分享合營安排的相關資產的全部利益(例如,權利、權屬或所有權等) | 資產屬于合營安排,參與方并不對資產享有權利 |
對負債的 義務 | 參與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擔合營安排的成本、費用、債務及義務。第三方對該安排提出的索賠要求,參與方作為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 合營安排對自身的債務或義務承擔責任。參與方僅以其各自對該安排認繳的投資額為限對該安排承擔相應的義務。合營安排的債權方無權就該安排的債務對參與方進行追索 |
收入、費用及損益 | 合營安排建立了各參與方按照約定的比例(例如,按照各自所耗用的產能比例)分配收入和費用的機制。某些情況下,參與方按約定的份額比例享有合營安排產生的凈損益不會必然使其被分類為合營企業(yè),仍應當分析參與方對該安排相關資產的權利以及對該安排相關負債的義務 | 各參與方按照約定的份額比例享有合營安排產生的凈損益 |
擔保 | 參與方為合營安排提供擔保(或提供擔保的承諾)的行為本身并不直接導致一項安排被分類為共同經營 | |
(二)合營安排的重新評估
1.參與方對合營安排是否擁有共同控制權,以及評估該合營安排是共同經營還是合營企業(yè),這需要參與方予以判斷并持續(xù)評估。在進行判斷時,參與方需要對所有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加以考慮。
2.如果法律形式、合同條款等相關事實和情況發(fā)生變化,合營安排參與方應當對合營安排進行重新評估:一是評估原合營方是否仍對該安排擁有共同控制權;二是評估合營安排的類型是否發(fā)生變化。
【提示】
(1)相關事實和情況的變化有時可能導致某一參與方控制該安排,從而使該安排不再是合營安排。
(2)由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fā)生變化,合營安排的分類可能發(fā)生變化,可能由合營企業(yè)轉變?yōu)楣餐洜I,或者由共同經營轉變?yōu)楹蠣I企業(yè),因此,應根據具體事實和情況進行判斷。
【考點6】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一)共同經營中合營方的會計處理
1.一般會計處理原則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并按照相關《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一是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二是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三是確認出售其單獨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四是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五是確認單獨所發(fā)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fā)生的費用。
2.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者出售不構成業(yè)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出售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yè)務的除外),在共同經營將相關資產出售給第三方或相關資產消耗之前(即未實現(xiàn)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共同經營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應當僅確認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利得或損失。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fā)生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guī)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3.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不構成業(yè)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yè)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即未實現(xiàn)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合營方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不應當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該合營方應享有的部分。即此時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
【提示】當這類交易提供證據表明購入的資產發(fā)生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guī)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按其承擔的份額確認該部分損失。
4.合營方取得構成業(yè)務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取得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且該共同經營構成業(yè)務時,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yè)合并》等規(guī)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但其他相關準則的規(guī)定不能與《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規(guī)定相沖突。企業(yè)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yè)合并》的相關規(guī)定判斷該共同經營是否構成業(yè)務。該處理原則不僅適用于收購現(xiàn)有的構成業(yè)務的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也適用于與其他參與方一起設立共同經營,且由于有其他參與方注入既存業(yè)務,使共同經營設立時即構成業(yè)務。
【提示】合營方增加其持有的一項構成業(yè)務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時,如果合營方對該共同經營仍然是共同控制,則合營方之前持有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不應按照新增投資日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
(二)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非合營方),如果享有該共同經營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比照合營方進行會計處理。即共同經營的參與方,不論其是否具有共同控制,只要能夠享有共同經營相關資產的權利,并承擔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義務,對在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采用與合營方相同的會計處理。否則,應當按照相關《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對其利益份額進行會計處理。
例如,如果該參與方對于合營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并且具有重大影響,則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等相關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如果該參與方對于合營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并且無重大影響,則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相關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向共同經營投出構成業(yè)務的資產的,以及取得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的,則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及《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yè)合并》等相關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
【考點7】合營企業(yè)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1.合營企業(yè)中,合營方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guī)定核算其對合營企業(yè)的投資。
2.對合營企業(yè)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非合營方)應當根據其對該合營企業(yè)的影響程度進行相關會計處理:對該合營企業(yè)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guī)定核算其對該合營企業(yè)的投資;對該合營企業(yè)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guī)定核算其對該合營企業(yè)的投資。
三軍可奪帥也,匹夫不可奪志也。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財務與會計》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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