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要支付現金必須具有一定的庫存現金才能開展業(yè)務。當各單位需要用現金支付而庫存現現金小于庫存現金定額而需要現金補足時,按規(guī)定可以從銀行提取現金,提取現金的程序:
1、簽發(fā)現金支票。現金支票是由存款人簽發(fā),委托開戶銀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數額現金的票據,F金支票是支票的一種,是專門用于支取現金的。
2、開戶單位應按現金的開支范圍簽發(fā)現金支票,F金支票的金額起點為100元,其付款方式是見票即付。
3、簽發(fā)現金支票應認真填寫支票的有關內容,如款項用途,取款金額,簽發(fā)單位賬號,收款人名稱(開戶單位簽發(fā)現金支票支取現金,是以自己為收款人)。加蓋財務章和名章等。
取款人持出納員簽發(fā)的現金支票到銀行取款時,先將現金支票交銀行有關人員審核,審核無誤后將支票交給經辦單位結算業(yè)務的銀行經辦出納人員,等待取款,銀行經辦人員對支票進行審核,核對密碼及預留印件后,辦理規(guī)定的付款手續(xù),取款人應根據銀行經辦人員的要求回答應提取的數額,回答無誤后銀行經辦人員即照支票付款。一般取款人收到銀行出納人員付給的現金時,應當面清點現金數量,清點無誤后才能離開柜臺,清點時要注意。
1、清點現金特別是在單位清點最好由兩人以上同時進行。
2、清點現金應逐捆逐把逐張進行。
3、在清點時發(fā)現有殘缺以及假鈔應向銀行要求調換。
4、所有現金應清點無誤后才可以發(fā)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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