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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頒發(fā)日期:2022-07-29
地 區(qū):吉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相關規(guī)定,結合吉林省征管實際,現將吉林省印花稅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一、應稅合同按季或按次申報繳納。對于不經常簽訂應稅合同的納稅人可選擇應稅合同按次繳納。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因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后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三、應稅營業(yè)賬簿按年申報繳納。
四、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稅憑證扣繳期限與扣繳義務人的印花稅納稅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內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但納稅人難以在每次書立應稅憑證后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年申報繳納。
五、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 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1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