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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2025-01-17
地 區(q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草湖項目區(qū)公共服務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兵團工傷認定工作,切實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兵團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工傷認定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工傷認定管轄權限
(一)根據屬地原則,工傷認定工作由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師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根據《關于向團場授予行政權力的實施意見》(新兵發(fā)〔2020〕18號)有關要求,具備條件的師市人社行政部門可委托團場社會事務辦公室(便民服務中心)接收本團場范圍內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協助開展受理審核和工傷認定調查等工作,但對于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決定等行政行為應由師市人社行政部門作出。
(二)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注冊地、生產經營地不屬同一師市的,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
(三)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用工單位所在地進行工傷認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四)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yè)的,在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時工作的單位參保地或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
(五)師市人社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申請受理管轄范圍發(fā)生爭議的,由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受理。
二、準確把握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六)用人單位自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超過30日但未超過1年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師市人社行政部門不得以超過30日為由不予受理;但超過30日申請的,在師市人社行政部門受理前發(fā)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新兵發(fā)〔2024〕26號)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因兵地、師市間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申請時間以申請人首次向兵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出之日起算,受理時間以具有管轄權限的兵地人社行政部門受理之日起算。
(八)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fā)〔2016〕29號)第八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4〕9號)第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及因工傷認定管轄權爭議延誤的時間,應當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扣除,其他以制造輿情等非法定渠道主張權利的時間,不得在申請時限內扣除。
(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未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前,自愿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提交《自愿撤回工傷認定申請書》,師市人社行政部門留存《自愿撤回工傷認定申請書》、工傷認定申請表及身份證明材料,退回其他申請材料。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愿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提交《自愿撤回工傷認定申請書》,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收到其撤回申請后,及時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完整留存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歸檔備查。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撤回工傷認定申請后,在《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有權就同一事故傷害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時間以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間為準,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十)職工同一職業(yè)病被多次診斷、鑒定的,應以首次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作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起算時間。同一職業(yè)病已被認定為工傷且后續(xù)病情加重的,師市人社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同一職業(yè)病的工傷認定申請。
上述職業(yè)病人員,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或已經領取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除外。
三、規(guī)范工傷認定受理程序
(十一)師市人社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兵團工傷保險相關政策法規(guī)要求,規(guī)范工傷認定申請材料范圍,除國家、兵團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外,不得設置附加限制條件增加申請人負擔。要按照“放管服”要求,簡化證明材料,具有替代作用以及能通過當前部門間信息共享取得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十二)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審核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材料完整的,應當及時作出書面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補正時限。補正時限為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人應當在補正時限內提交需補正的全部材料(自告知補正之日至逾期補正之日不足15日,給足15日)。按時限補正的,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未按時限補正的(逾期補正或未補正的),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日起1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非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導致未按時限補正的,應扣除延誤的時間,綜合判定后再決定是否受理。
師市人社行政部門不得以口頭告知替代書面補正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作出書面補正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的,均應完整留存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補正材料歸檔備查。
(十三)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的,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勞動關系。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能夠初步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先行受理,在后續(xù)工傷認定程序中調查取證,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確認勞動關系是否成立。
(十四)勞動關系特殊或不具有勞動關系,但用工主體資格或工傷保險責任單位明確或者依據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勞動保障監(jiān)察行政執(zhí)法文書、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人民法院裁判、行政復議決定等生效文書能夠判定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應當予以受理。
(十五)申請人無法提供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材料的,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出具補正通知書,告知其通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關系。仲裁裁決或法院裁判生效后,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十六)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fā)生傷亡事故申請工傷認定的,師市人社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但已經按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人事關系的除外。
(十七)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列明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責任單位,與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查明的責任主體不一致的,師市人社行政部門可以以查明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責任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直接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通知用人單位舉證,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需重新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等有關材料。
(十八)師市人社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后,用人單位或職工如在《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認定決定作出時限前,提供的新證據足以否定原受理決定的,應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師市人社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后,用人單位或職工如在《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提供新證據證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
四、強化調查取證工作質量
(十九)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應進一步強化證據意識,加強部門溝通和法制宣傳,爭取公安、應急等相關單位和部門支持配合,及時做好相關證據的采集、保存、分析,確保證據時效。必要時可以采用全記錄方式保全證據,減少主觀因素導致的證據缺失,確保證據真實完整。
嚴格工傷認定調查取證工作,現場調查詢問筆錄核實的內容必須圍繞認定或排除認定法定情形的內在邏輯關系設計,確保形成證據閉環(huán),務求證據材料的內容、形式均符合行政訴訟相關證據規(guī)定。
根據高效便民原則和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地區(qū)的人社行政部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調查核實。
(二十)對難以確定職工傷(?。埵欠衽c工傷存在因果關系的,應當委托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關聯鑒定,由申請人向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關聯鑒定申請,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鑒定結論,在此期間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待有關鑒定結論作出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根據鑒定結論等相關證據綜合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十一)建筑項目(業(yè)務)轉、分包后的工傷認定調查,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圍繞是否具備法定用工主體資格,按照《建筑業(yè)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經辦規(guī)程(試行)》(人社險中心函〔2015〕38號)規(guī)定的項目類別,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3〕34號)的規(guī)定,確認勞動關系或工傷保險責任主體。
(二十二)師市人社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舉證。用人單位對勞動關系、事故發(fā)生及傷害后果等直接影響認定結論的情形存有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限期舉證;經書面告知后未能履行舉證責任的,應當按舉證不能承擔法律后果。
五、準確適用法律依據
(二十三)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應根據查明的事實,圍繞《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同情形,以事實為依據,在認定或不予認定決定書中充分查擺事實、闡述理由,明確傷害事故應當屬于何種具體適用或應當排除的法定工傷情形類型,準確載明應當適用的具體法律條款依據,不得作出籠統(tǒng)、模糊的表述。
(二十四)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以及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的時間,均視為工作時間。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未經單位安排主動加班的,從事本職工作的亦應認定為工作時間,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時間段處理工作職責以外的事務的除外。
(二十五)用人單位能夠對職工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qū)域,職工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關區(qū)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qū)域,以及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均視為工作場所。
(二十六)工作原因屬于工傷認定的核心要素,判定時應當充分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過程中存在過失并不影響因果關系的成立。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本職工作、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與從事工作相關的行為直接遭受傷害,以及在工作過程中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傷害,均視為工作原因。
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視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與本人、他人私利有關的活動,不作為工作原因。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職責無關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不作為工作原因。
(二十七)職工在開始正常工作前和結束正常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搬運、清洗、準備、整理、維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據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操作規(guī)范、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為完成工作所作的其他準備或者后續(xù)事務,視為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該情形下認定職工工傷,必須同時滿足時間屬于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前后時間、地點位于工作場所、傷害后果屬于事故傷害等三項法定條件。
(二十八)職工由于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該意外傷害應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因個人私怨或工作矛盾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訴諸斗毆產生的傷害不屬于工傷。
(二十九)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根據工作崗位性質要求自行到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活動的期間,視為因工外出期間。但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職工工作性質決定其日常工作場所具有流動性、臨時性特點的,應當根據實際情形確定工作場所,準確區(qū)分界定正常上下班或因工外出情形。
(三十)“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出具的具有結論性意見的責任認定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為依據。存在下列情形的,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應在調查核實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1.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確認事故事實,但對事故雙方當事人責任未作認定或者無法認定的,師市人社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沒有證據證明職工承擔主要及以上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申請人認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但未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出具的交通事故處理文書,或者僅提供報警證明、交通事故不予受理決定書的,師市人社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也不能證明職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不予認定為工傷。
(三十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前提要件是該突發(fā)疾病特定具體事實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之中發(fā)生,該突發(fā)疾病是否屬于工作原因所致不屬于判定因素?!?8小時”的起算時間,未經搶救的以初始發(fā)病時間起算,經過搶救的以醫(y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fā)疾病的起算時間;死亡時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專業(yè)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上載明的死亡時間為準。
(三十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殘疾軍人證的,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已認定為工傷的,不得就同一傷情再次認定工傷。
(三十三)“下落不明”“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殘或者自殺”,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結論性意見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故意犯罪”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三十四)師市人社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后,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有結論或發(fā)現原有結論存在程序違法或認定結論錯誤的,應當依法啟動自我糾錯程序,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并自撤銷之日起60日內重新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六、提升工傷認定工作質效
(三十五)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工傷認定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專業(yè)性和技術性。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應當配備具有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從事工傷認定工作,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政策培訓,提高業(yè)務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師市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工傷認定調查工作必要的經費、車輛、人員等保障,確保調查核實工作依法、及時、正常開展。
(三十六)提高信息化利用水平。工傷認定事項依托工傷保險兵團級統(tǒng)籌信息系統(tǒng)實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實施線上申請、受理、辦結;對線下申請的工傷認定事項,要及時錄入信息系統(tǒng),在規(guī)定的法定時限內辦結。積極探索構建大數據比對核查機制,通過數據共享和信息比對,從源頭上確保工傷認定結論及時、準確、完整,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前提下,依托工傷保險兵團級統(tǒng)籌信息系統(tǒng),借助共享公安、民政、衛(wèi)健、醫(yī)保等部門的信息數據資料,規(guī)范開展信息比對。對符合認定工傷的加快辦理進度,對數據比對發(fā)現問題的,及時核實處理,為精準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提供客觀依據。
(三十七)建立工傷認定抽檢制度。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對上年度工傷認定情況組織開展隨機交叉檢查。抽檢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工亡、重傷、突發(fā)疾病、交通事故等工傷認定案件。抽檢方式包括現場抽查、書面抽查、信息系統(tǒng)抽查等。主要檢查工傷認定程序是否規(guī)范、認定標準把握是否合法合規(guī)、認定材料是否真實有效等。交叉抽查工作由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方案,各師市人社部門安排人員協助,抽檢結果反饋后,各師市人社部門要對提出的問題進行核實、說明和整改,并按規(guī)定報送核實整改情況。各級人社部門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對發(fā)現虛假騙保、內外勾結、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問題的,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三十八)建立常態(tài)化風險排查制度。各師市人社部門要按照《關于全面梳理防范工傷認定風險隱患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3〕132 號)和《關于全面梳理防范工傷認定風險隱患工作方案》(兵人社發(fā)〔2023〕73號)要求,常態(tài)化、經常性聚焦組織機構控制、業(yè)務運行控制、信息系統(tǒng)控制、內部管理控制等四個方面,全面梳理防范崗位設置、調查核實、結論作出、信息系統(tǒng)風險防控和預警、內控制度等環(huán)節(jié)內容,確保人員配置到位、制度建設完善、業(yè)務運行規(guī)范、適用法律準確、風險防范抓實,加強工傷認定工作全程管控。
(三十九)強化案件源頭治理。工傷認定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師市人社行政部門要堅持依法認定,杜絕人情案、關系案。嚴格落實基金管理有關要求,充分體現工傷保險制度的公平正義,不得以信訪化解、輿情處置等為由,造成事實上的同類型群體的政策差異,引發(fā)攀比效仿,形成新的矛盾糾紛,導致更大群體實際利益受損,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四十)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兵團工傷認定工作監(jiān)督指導,定期邀請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及相關專家學者,舉辦典型案例交流評析活動,提高工傷認定工作的法治化、規(guī)范化、便利化水平。各師市人社行政部門工傷認定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
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今后國家有新規(guī)定的,按照新規(guī)定執(zhí)行。
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