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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11號頒發(fā)日期:2018-11-09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11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50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北京市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的個人所得稅不再實行定額征收。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侗本┦械胤蕉悇站株P于調(diào)整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定額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